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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2 19:52:02 作者:   来源:

各区城市管理委,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加强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为新能源汽车出行提供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保障,根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联系人:加油气电处 申远;联系电话:68513263)

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为新能源汽车出行提供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在社会公用停车场或可用于充换电服务的场站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有偿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站。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委依照本办法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责任。

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电气设备、消防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建立企业主责、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二章 充换电设施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委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组织制定本市有关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的地方标准、政策文件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的检查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公用充换电场站和运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抽查,并会同区城市管理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履行隐患整改责任。

(三)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时点之前,有针对性地部署全市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工作。

(四)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的层级监督制度,对区城市管理委履行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培训及宣传工作。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委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市城市管理委制定的有关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等。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辖区内社会公用充换电场站和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时点之前,根据市城市管理委部署,督促运营企业落实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工作要求。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督促运营企业将本辖区内的社会公用充换电场站信息及时上报至北京市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

第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

(二)建立安全运行保障组织体系情况。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配备必需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实现自有或托管平台的安全监测功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

(三)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证书和(或)型式试验报告、设备到货验收记录等保障设备产品质量的相关资料文件情况。

(四)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检查、设备设施维修维护、重大节日巡查、特殊天气巡查、隐患排查、应急值守、事故处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资金投放及使用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拥有相关的职业资格;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工具及仪器设备应建立定期检查与更新制度,并保留相关记录;设备管理情况,包括采购、安装、暂停、报废等;新/改/扩建场站验收情况;安全生产档案建立情况。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情况;特殊时期专项隐患排查情况;由市、区城市管理委组织的安全检查发现,或由其他渠道得知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排查及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改进,及相应的人员与物资保障情况。

(六)安全生产内审情况。开展风险识别与风险源调查情况;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治理情况;开展风险控制和动态监测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将安全生产事故及时上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登记,并分析、归类、记录及建档;检查充换电运营企业是否对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整改,应包括: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人受到处理、事故责任人和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三章 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八条 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中涉及企业主体责任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安全培训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巡查制度、应急值守、事故处理制度等。

(三)建立充换电设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社会公用充换电场站的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0.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且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五)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置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七)重视设备采购环节管理。把好安全源头,采购的设备及元件(包含维修、消缺更换的元件)应能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第三方型式试验报告和(或)产品认证证书和(或)合格证书,并建立充换电设备到货验收制度,确保采购设备与通过认证检测样品的一致性。

(八)建立充换电场站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设计、施工、验收的工程环节来实施充换电场站项目的建设。设计应依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18D705-2)等标准,施工应按照相关的施工工艺规范,验收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等标准的规定。验收重点是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验收项目可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充换电设施现场安全评估的有关要求。鼓励运营企业参加国家倡导的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等行业组织开展的产品标识(检测、认证)评定等行业自律工作。

(九)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包括站点信息,设备信息台账,巡检记录、故障情况、维修情况、安全检查情况等。

(十)建立巡查制度。巡查制度分为例行巡查、全面巡查以及特殊巡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特殊时期(如重大节日、政治活动)及特殊环境气候条件(飞絮、汛期、高温等)应进行特殊巡检,并加大巡检频率。

(十一)与场地权属单位或该场地的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二)建立自有或托管平台充换电设施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包括充换电设施位置信息、充换电设施操作方法、充换电设施当前运行状态、充换电异常情况下用户紧急处置方法及紧急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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