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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打击非法破坏环境污染?

发布时间:2020-09-14 16:15:53 作者:   来源:

  扬州市检察院诉高某某等十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一起禁渔期内在高邮湖、邵伯湖水域采取拉网通电方式捕捞大量水产品,造成生物多样性严重破坏的案件。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依法对高某某等10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本案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全国10余省份渔政管理机关领导观摩庭审,当地200余名渔民旁听。庭审结束后,省检察院联合省高院、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管理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扬州市政府等十余家单位,共同举办了电鱼器具集中销毁活动。

  非法采砂类案例

  齐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全省首件就长江非法采砂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齐某某等人长期在长江镇江段世业洲水域大肆疯狂盗采江砂,损害了长江水利安全、水文、水质、渔业资源及沿岸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探究长江生态修复模式,形成了检察机关刑民并举、立体打击违法犯罪的办案样本,让违法犯罪者在被刑事追求责任的同时,不让其经济上得利,有力加强了对长江生态的司法保护。

  破坏长江岸线资源类案例

  案例1:江阴市检察院诉某药业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跨省倾倒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提起环境赔偿公益诉讼,合力促进污染问题有效整改。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时,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共同加强监督工作,推动修复工作顺利进行,最终该公司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土壤修复工作,并实现了民生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双赢多赢,有力保障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和生产安全。

  案例2:常州市武进某电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这是一起非法处置涉案电镀污泥污染长江岸线的案件。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污染物数量,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对环境生态修复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展示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责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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