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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强化全省秋冬季(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山东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细则指出,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各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或省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预计一段时间内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市可提前指导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执法检查,确保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细则要求,对已经实施散煤替代的地区开展巡查,严防散煤复烧。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将已稳定实现清洁取暖改造的成建制区域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他市根据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对散煤经销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细则强调,全省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基础上,及时自主开展评估监测。开展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核查,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应急绩效等级。对全省钢铁企业依据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结果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此外,细则还要求,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加快推动铸造行业5吨/小时以下短炉龄冲天炉改为电炉,鼓励铸造行业10吨/小时及以下冲天炉改为电炉;加快推动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依法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2020年12月底前,各市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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