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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放管服”改革,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环评管理,切实提高效能,推进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未依法进行环评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对不符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与矿区总体规划及其环评的符合性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其项目环评文件。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可依据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规划协调性分析等内容适当简化。
《通知》强调,井工开采地表沉陷的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应充分考虑自然生态条件、沉陷影响形式和程度等制定生态重建与恢复方案,确保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露天开采时应优化采排计划,控制外排土场占地面积,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快实现内排土。针对排土场平台、边坡和采掘场沿帮、最终采掘坑等制定生态重建与恢复方案。制定矸石周转场地、地面建(构)筑物搬迁迹地等的生态重建与恢复方案。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采煤活动扰动范围,按照“边开采、边恢复”原则,及时落实各项生态重建与恢复措施,并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制定科学、可行的整改计划并严格实施。
《通知》要求,鼓励对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多途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综合利用方式,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优先采用井下充填技术处置煤矸石,有效控制地面沉陷、损毁耕地,减少煤矸石排放量。煤矸石的处置与综合利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其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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