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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加快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信息化环境管理。按照分级分类和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原则,自2021年起,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总量达到10吨及以上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依法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等信息化环境管理要求,由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
规范危险废物转移信息化环境管理。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商请应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展,实现对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商请全流程追踪。
规范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信息化环境管理。持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和单位实时或按月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
规范危险废物出口核准信息化环境管理。申请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的单位,应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申报信息中填报危险废物出口相关情况。
此外,《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保障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设运行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门户登录,实现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信息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对接,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转移和出口等信息填报以及关联和校验,并根据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及时升级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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