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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修订颁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新修订《标准》从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出发,强化了污染物控制项目的可操作性,加强《标准》的执行效能,为土壤环境污染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依法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
首先,新修订《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由27项增加至36项,根据实际需求和监测能力,分为基本控制项目16项和选择控制项目20项。基本控制项目是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安全的强制性要求,16项控制项目延续了原《标准》的规定,有利于《标准》的顺利过渡和有效实施。选择控制项目变化较大,除整合氯苯、1,2-二氯苯等8个项目外,还新增了1个项目总镍,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要求,更加关注生态系统功能保护和耕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同时考虑到灌溉水源的来源差异,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控制项目,不鼓励过度监测。
其次,从新增加的控制项目来看,新修订《标准》增加1项选择控制项目总镍,限值定为0.2mg/L。镍是生物体必需元素,但也具有一定健康和生态毒性。比如,潮土中镍浓度大于150mg/kg时,大麦种子的萌发率明显下降;红壤中镍浓度大于25mg/kg时,影响菠菜幼苗萌发量,大于100mg/kg时,菠菜幼苗萌发后死亡。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农业用水标准》、美国《国家推荐水质基准》和《加拿大保护农业用水水质指南》等,均将镍作为农田用水的控制项目。镍是我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主要控制项目,为加强水土协同治理,《标准》将镍作为控制项目是十分必要的。综合国内外标准限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和水环境镍的赋存数据,目前限值的设定基本合理,可达到保障农田灌溉用水使用安全的目的。
最后,新修订《标准》新增了“实施与监督规定”的内容,明确“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标准的监督与实施”,监督责任部门的分工和确认,必将有利于推动《标准》落实与推动,提升监督责任部门的执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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