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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置,防控环境风险,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 (二次征求意见稿)。
据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了解,意见明确,将全省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以下(不含100吨)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与报废拆解单位,实验室、家庭源危险废物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等纳入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到2023年底,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基本建立,各市(州)危险废物规范收集率达到90%以上。
意见稿指出,对医药行业、石油冶炼、页岩气开采等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吨的大型企业,其产生的少量废矿物油、少量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原则上可纳入收集范围。禁止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具有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的医疗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的危险废物。
意见稿强调,试点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收集需求、实际贮存条件等,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每个试点单位年收集总规模不大于5000吨,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有效库容的50%,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1年。
意见稿要求,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管,把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不按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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