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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

发布时间:2021-05-06 15:35:25 作者:   来源:

  据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了解,近年来,贵州省持续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生态修复工程,生态系统持续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动物种群、数量明显回升。与此同时,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现象也逐年增加,对民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在贵州,野生动物肇事主要体现在人身伤害、家禽家畜伤害、财产损失、农作物损害等方面。不完全统计,贵州每年受到野生动物的直接侵害造成的损失在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为此。贵州制定出台了《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旨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发展格局,切实保障民众人身财产安全,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提供制度保障。

  《补偿办法》明确,“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只有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且符合《补偿办法》规定的五种情形时,才有可能获得补偿。同时,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违规饲喂、挑逗或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是不予补偿的。

  《补偿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具体包括: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以及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法取得补偿。

  《补偿办法》规定,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偿;医疗救治期间的误工损失按照所在县上年度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计算;残疾补偿金为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至10倍;造成死亡的,丧葬补偿金为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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