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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环保法制调研中心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下达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应积极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和超低排放要求,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通知指出,各地不得受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铸造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环评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批;沿江各市应按国家推长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及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对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两高”项目的环评文件一律不批。
通知强调,各地应积极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和超低排放要求,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各类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项目,转型为电炉短流程。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将碳排放纳入“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衔接落实各市和“两高”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通知要求,各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对在建和已投产的“两高”项目开展专项环境执法检查,以后应将“两高”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加强监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对已经投入生产的,还要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不落实环评及“三同时”要求的“两高”项目,应责令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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