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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意见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05 14:14:01 作者:佚名   来源: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

  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浙江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推进海洋强省建设。

  《意见》提出,按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原则,到2025年,构建生态空间10万亩,海堤生态化改造80公里,退填还海(滩)1500亩,拆除堤坝4公里,总投资约80亿元;提供建设用海面积30万亩,审批(备案)面积10万亩以上;完成有效投资5000亿元左右,历史围填海区域亩均产出和单位面积有效投资达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意见》明确了强化空间规划引领、优化临港产业布局、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加强财政金融支持、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资源保护利用6个方面的12条具体意见。例如,在强化空间规划引领方面,将历史围填海区域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需配置城市功能区块的,允许通过设置战略预留区和留白用地实行规划管控,统筹布局配套服务设施。

  在优化临港产业布局方面,制定实施“甬舟温台”临港产业带建设方案,引导现代临港产业在区域内布局。支持国家和省级重大产业、科技项目向历史围填海区域布局和集聚,打造具有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

  在建立引导激励机制方面,对区域内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享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政策。陆域原有企业用地腾退的,按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奖励用地计划指标。

  加强财政金融支持方面,在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数字化管理纳入数字国土空间统一建设,设立专门模块和场景,加强区域规划、产业、生态修复、科研投入等数据的归集、整合、共享、分析、应用。

  在强化资源保护利用方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海域使用权审核标准化清单,优化审批流程,多环节并联审查,试点开展“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用海改革。加快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生态修复工作,探索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范围内水系、绿化、廊道等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实行用海备案审批改革。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生态修复工程进行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确保生态修复取得实效。

  《意见》强调,浙江省沿海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起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要定期开展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进度的监测工作,建立工作动态评价和通报机制,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地方及时开展跟踪督促,对成效显著、亮点突出的地方进行总结并推广经验。省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狠抓责任落实,加强沟通配合,确保高质量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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