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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今后采矿生产项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细则》指出,矿业权人应单独设置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科目,反映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拥有多个矿山企业的矿业权人,须按矿山住所所在县(市、区)分设基金专户,并由相应矿山企业独立提取与使用基金。矿区范围跨县(市、区)或设区市的矿山企业,在矿山住所所在县(市、区)开设基金专户。
在矿山服务年限期满前三年,矿业权人需按照相应文件编写、批复的闭坑报告,预留足额基金,以满足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监测及后期管护等工作。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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