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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个人 | 彭聪 |
案件名称 | 贵州耀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桐梓县大河镇大河煤矿“3·27”顶板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吊销、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4〕39-3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6月13日 |
处罚结果 | 暂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编号:500222********811X)30日 |
处罚事由 | 根据关于桐梓县大河镇大河煤矿“3·27”顶板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认定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九条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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